(2017)黔020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春梅与盘水市民族蜡染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梅,盘水市民族蜡染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057号原告:杨春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盘水市民族蜡染总厂。法定代表人:潘荣贵,系该厂厂长。原告杨春梅与被告六盘水市民族蜡染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春梅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梅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春梅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钧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