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旭鹏、青岛华明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旭鹏,青岛华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孙旭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华明物流有限公司,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志文,职务: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孙旭鹏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明物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10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华明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10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子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