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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存金与被告夏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存金,夏晓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715号原告:任存金,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好,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0396122)被告:夏晓洪,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原告任存金与被告夏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存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晓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存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每月2分,还款时间为2016年5月底,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款项共计120000元,但被告逾期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夏晓洪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任存金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转款明细,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夏晓洪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借到任存金现金200000元,归还时间为2016年5月底,利息按2分每月。借条下部注明账户62×××19,农行当涂支行,户名夏繁荣。当日,任存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上述夏繁荣账户转账支付18000元;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分两次向上述夏繁荣账户分别转账支付50000元、30000元。2016年1月14日15:37分许,夏晓洪向任存金发送短信,问“老兄,能否想办法搞30000元”,任存金回复“我这里还有两万,要不然会(汇)给你吧”,夏晓洪回复“建行和县支行,邢序颖,6217001700005098981”。当日,任存金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上述邢序颖账户转账支付20000元。另查明:2016年3月13日,任存金以超级网银快速汇款方式向夏禹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支付2000元。庭审中,任存金述称其与夏晓洪系朋友关系,夏禹系夏晓洪的儿子,且未成年,其系根据夏晓洪的要求将上述款项汇入该账户。但任存金未能提交夏晓洪指示将上述款项汇入相应账户的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交的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任存金已按约履行了118000元款项的出借义务。夏晓洪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根据借条的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任存金诉请要求被告夏晓洪偿还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任存金向夏禹支付的2000元,任存金未提交证据证明是根据夏晓洪的指示将该款汇入夏禹账户,其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被告夏晓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晓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存金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其中98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2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4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存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61元,由被告夏晓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志坚人民陪审员  刘文勇人民陪审员  管曼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红芳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