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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8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10时5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粤A×××××摩托车,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通大厦对开路口的时候,与在人行道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黎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的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关某的证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穗番公(司)鉴(尸)字[2017]00025号法医学尸体鉴定书,肇事现场及肇事车辆照片,尸体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接报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段培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