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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裁 定 书(2017)赣0826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女,1952年6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泰和县,系本案被害人罗某7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泰和县,系本案被害人罗某7之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2,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泰和县,系本案被害人罗某7之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3,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泰和县,系本案被害人罗某7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4,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泰和县,系本案被害人罗某7之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5,女,1982年5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中专文化,医生,住吉安市青原区,系本案被害人罗某7之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6,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中专文化��医生,住泰和县,系本案被害人罗某7之子。诉讼代理人朱永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泰和县,2017年4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泰和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761822。负责人蔡赣梅,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信,公司职员,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赔偿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交通肇事致被害人罗某7死亡的全部损失。2017年6月1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罗某6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审 判 长  高龙峰审 判 员  吴好武人民陪审员  潘美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禄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