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马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马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宏伟。关于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00122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001220号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宋 鑫审判员 王海亮审判员 赵同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