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亚雄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亚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95号罪犯胡亚雄,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胡亚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两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待追缴到位后,发还给被害人;两被告人应退赔人民币170元给被害人陈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亚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亚雄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2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620分。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亚雄减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