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仕东与四川翰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东,四川翰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85号原告:王仕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君,遂宁市船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四川翰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德水中路73号奥城花园商业1栋2层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邹杰。本院在审理王仕东与四川翰博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仕东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