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胡亚芳、王晓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晓明,胡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王晓明,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胡亚芳,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再审申请人王晓明与被申请人胡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特55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晓明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决不公,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7)浙0802民特55号民事裁定,对该案重新审理。被申请人未参加询问,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服(2017)浙0802民特55号的裁定是适用特别程序所作出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该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综上所述,(2017)浙0802民特55号裁定不属于申请再审的法定范围,应该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晓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任庆原代理审判员 胡建涛代理审判员 余欣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