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世林与化州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世林,华县华州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047号起诉人:杨世林,男,1942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号。被起诉人:华县华州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保安,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华县西环路气象局西邻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杨世林的起诉状。杨世林起诉称,2015年1月19日,华县华州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起诉人6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为1.5%,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月18日,2015年3月1日借起诉人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8%,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1日,但借款到期后,华县华州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向起诉人归还借款,起诉人遂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华县华州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已受理多起,本院均以被告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裁定驳回起诉。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故本案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世林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建民审 判 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高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