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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桂玲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玲,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019号原告:刘桂玲,女,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委托代理人:刘瑞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春华,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玲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庆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