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2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定安县龙湖镇陈村委会南福岭村第三村民小组与吴乾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安县龙湖镇陈村委会南福岭村第三村民小组,吴乾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447号原告:定安县龙湖镇陈村委会南福岭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定安县龙湖镇南福岭村。法定代表人:吴子腾,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中,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乾雄,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为×××。原告定安县龙湖镇陈村委会南福岭村第三村民小组与被告吴乾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琼9021民初446号案均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琼9021民初44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王德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