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文申请执行李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被执行人:李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申请执行人唐文依据本院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兵给付工资20000元及利息及垫支诉讼费1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5)三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唐文债权金额20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20000元及利息。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并报院长批准,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武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