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袁远萍与陈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远萍,陈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1424号原告:袁远萍,女,1986年3月10日生,布依族,住本市云岩区。被告:陈可,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原告袁远萍与被告陈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袁远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远萍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审判长 程 攀审判员 骈冬梅审判员 胡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