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兴康与马顺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康,马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康,男,1958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马顺琼,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陈兴康与马顺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马顺琼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执行人马顺琼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现有38户申请执行马顺琼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执行标的400多万元。现马顺琼无房产、车、存款等财产。本院已冻结马顺琼退休金2000多元,另马顺琼有债权,在赵绍华处应收借款5829000元,赵绍华也是本院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包括马顺琼),赵绍华案本院正在执行过程中,其执行款项未到本院账户。因此本案需另案执行后再对本案进行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陈兴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11执11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国审判员 唐红志审��员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