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红霞、陈会来等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丁字沽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霞,陈会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丁字沽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06行初3号原告马红霞,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陈会来,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金魁贤,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丁字沽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06000163053U,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五爱道24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主任。委托代理人汪若津,天津市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霞、陈会来诉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丁字沽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提出,其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继续诉讼已无实际意义。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红霞、陈会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红霞、陈会来负担。审 判 长 陈 强审 判 员 齐 欣人民陪审员 朱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雨生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