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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2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林贵凤、谢舜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林贵凤,谢舜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258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颖棋,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婵,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贵凤,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被告:谢舜安,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林贵凤、谢舜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林贵凤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且被告林贵凤、谢舜安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林贵凤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附个人信用贷款条款)(编号:138139000944);2.被告林贵凤立即偿还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109055.14元、利息7676.83元、罚息2659.44元、复利652.13元,以上本息合计120016.54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14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即未到期部分本金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3.被告谢舜安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表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表示被告林贵凤在诉讼期间偿还了部分欠款,截至2017年6月8日,被告林贵凤尚欠借款本金107955.14元、利息15269.68元、罚息12261.73元、复利4240.86元,合计139727.41元。被告谢舜安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欠款本金数额予以确认,但利息、罚息、复利的数额不清楚如何计算,希望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协商减免罚息、复利。被告林贵凤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林贵凤。签约情况:2013年6月5日,林贵凤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编号:138139000944),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林贵凤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林贵凤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放6笔贷款,分别为200000元、21700元、65000元、32000元、17000元、10000元。贷款期限:贷款200000元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贷款21700元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贷款65000元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贷款32000元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贷款17000元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15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5%。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95%。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林贵凤自2016年3月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6月8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107955.14元、利息15269.68元、罚息12261.73元、复利4240.86元(其中200000元贷款欠本金17347.55元、利息301.17元、罚息4243.85元、复利591.65元;21700元贷款欠本金888.05元、利息15.10元、罚息334.65元、复利72.56元;65000元贷款欠本金43757.10元、利息6996.56元、罚息4182.20元、复利1754.36元;32000元贷款欠本金24755.54元、利息4248.60元、罚息1939.97元、复利982.75元;17000元贷款欠本金12990.61元、利息2260.42元、罚息972.57元、复利514.65元;10000元贷款欠本金8216.29元、利息1447.83元、罚息588.49元、复利324.89元)。另查,林贵凤、谢舜安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3月16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林贵凤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林贵凤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林贵凤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林贵凤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林贵凤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谢舜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谢舜安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林贵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贵凤、谢舜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07955.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8日,利息为15269.68元、罚息为12261.73元、复利为4240.86元,从2017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前,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林贵凤、谢舜安负担(该费用被告林贵凤、谢舜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静敏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峻凡书 记 员  黄燕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