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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裕XX态农业有限公司、叙永县绿山良种苗木繁育场、郭庭伟、胡国菱追偿权纠纷一案拍卖成交过户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裕XX态农业有限公司,叙永县绿山良种苗木繁育场,郭庭伟,胡国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法定代表人龚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泸州市裕XX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南光路42号44幢。法定代表人郭庭伟。被执行人叙永县绿山良种苗木繁育场,住所地:叙永县龙凤乡头塘村。经营者郭庭伟,男,生于1963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陕西街。被执行人郭庭伟,男,生于1963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陕西街。被执行人胡国菱,女,生于1978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震东镇震东街。本院受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羊民初字第79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市裕XX态农业有限公司、叙永县绿山良种苗木繁育场、郭庭伟、胡国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17545720.97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66086元,被执行人泸州市裕XX态农业有限公司、叙永县绿山良种苗木繁育场、郭庭伟、胡国菱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同时,本院还受理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5)青羊民初字第79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叙永县金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绿山良种苗木繁育场、叙永县恒源电厂、郭庭伟、胡国菱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1071875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7464.5元,被执行人叙永县金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叙永县绿山良种苗木繁育场、叙永县恒源电厂、郭庭伟、胡国菱还应���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庭伟、胡国菱所有的且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居泰小区十二号楼的等15套房屋予以公开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法在网上公开变卖被执行人郭庭伟、胡国菱所有的上述房屋,2017年5月31日,案外人曾玉以239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居泰小区十二号楼的房屋一套,案外人曾超以239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居泰小区十二号楼的房屋一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郭庭伟、胡国菱与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20日办理的关于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居泰小区十二号楼的房屋的一般抵押权;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郭庭伟、胡国菱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居泰小区十二号楼的房屋的查封措施;三、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居泰小区十二号楼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曾玉所有,该房屋的产权权属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曾玉时起转移;四、位于叙永县叙永镇江西街居泰小区十二号楼的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曾超所有,该房屋的产权权属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曾超时起转移;五、买受人曾玉、曾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月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