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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民初7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文森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森,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7018号原告:李文森,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胡仕波、温美莹,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森诉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仕波、温美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海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森诉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第一次签订以及以后每年一续所签的协议,原告自2007年起至2014年12月26日为被告在吉林省长春市南关、朝阳、宽城、绿园、双阳、二道区等区域的橱柜独家代理商。根据2013年12月27日双方所续签的合同编号橱代协[JX4BD2]001号《合作协议书(橱柜专用)》,约定合作期满后,原告享有优先续约权。2014年2月12日,双方又签订《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专项协议书》,约定原告如达成或超额完成橱柜零售业绩增长目标,则原告将获得被告提供的业绩突破奖奖金。2014年底,被告对原告的业绩进行了统计,原告业绩为14724430元,增长率为40.6%,超额完成约定的业绩增长目标。且原告严格履行协议及被告制度条款,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与原告履行续约手续并应向原告支付业绩突破奖奖金。但被告并未如约履行续约及付款义务,反而在2015年2月4日向原告发出《清理转让交接知会函》,要求原告将其经营长达7年多的橱柜商场以7392892元的价格转让给一个叫高星的人。收到此函,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相关工作人员以电话及其他方式进行沟通,但均遭到对方工作人员以各种消极对待的方式予以拒绝。由于被告违反双方协议约定,单方作出不续约的行为,导致原告经营多年的欧派橱柜专卖店铺变得一文不值,给原告造成了店铺市场价值、库存商品及预期利润收入等多项经济损失。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业绩突破奖奖金739230.86元;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余额380204元;三、被告赔偿原告库存商品的经济损失686814元;四、被告赔偿原告店铺市场价值损失7392892元;五、被告赔偿原告预期利润损失2921017.45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辨称:一、原告未完成《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专项协议书》约定的业绩目标,被告无须向其支付业绩突破奖奖金;二、被告将原告列为清理淘汰的商场符合合同约定及双方应共同遵守的公司管理制度;三、原告要求赔偿其库存商品的经济损失、店铺市场价值损失和预期利润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被告未与原告续约合同,符合《合作协议书(橱柜专用)》、《经营承诺书》和公司制度的约定,原告不存在预期利润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橱柜专用)》,约定:“为共同开发甲方橱柜零售市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就乙方代理甲方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定义。1、代理商:指在某个指定区域和时段内独家经营甲方产品的商务合作者。本协议所称甲方产品,包括橱柜、百货电器(厨房电器、厨房配件及其他配套产品)……。5、年度目标业绩:指乙方经营甲方产品所需达到的最低年度业绩目标(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该业绩为橱柜、百货电器产品的零售业绩,不包括工程类业务业绩;且此目标业绩为上述期限内乙方向甲方购货并已完成实际付款结算的结算额总和……。第二部分:总则。1、甲方授权乙方为吉林省长春市南关、朝阳、宽城、绿园、双阳、二道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甲方的橱柜代理商,为甲方定义的二级市场,享受甲方橱柜代理商的待遇……。2、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协议期满后,乙方未发生违反本《合作协议书》条款及甲方综合评估认可的情况下,乙方有续约优先权。3、年度目标业绩: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应完成的年度目标业绩为壹仟肆佰陆拾陆万元人民币,如乙方未完成上述年度目标业绩,则按照《欧派橱柜代理商目标任务管理及区域市场清理政策》最新版本执行……。第五部分:附则。1、甲方每年颁布《欧派橱柜营销终端制度汇编》是本协议书的当然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成为合同约定区域范围内被告的橱柜代理商。2014年2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专项协议书》,约定:“在甲方组织的2014年欧派橱柜零售业绩突破奖活动中,依据《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1、乙方承诺在2014年(即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2月26日)橱柜零售业绩达成或超额完成增长目标。如乙方达成或超额完成橱柜零售业绩增长目标,则乙方将获得甲方提供的业绩突破奖奖金;如乙方未达成业绩增长目标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对乙方予以违约金扣减,具体奖励和违约金扣减办法见集团颁布的《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为本协议的当然附件。2、根据《2014年欧赔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及乙方2013年实际达成的橱柜零售业绩,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2014年度的橱柜零售目标业绩为1466万元,增长率为40%,甲方根据乙方业绩增长目标,编制《2014年橱柜零售业绩突破奖测算表》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以便于乙方核算……。”2014年6月19日,原告签订《经营承诺书》,内容:“本人自愿签订本《承诺书》,并郑重承诺:严格按照以下目标计划实施,如任何一项目标不能按期达成,愿意被纳入集团‘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无条件接受‘评审委员会’投票结果。现承诺目标如下:项目1、业绩目标,长春商场: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26日橱柜(含百货电器业绩)零售结算额不低于934万元,目标增长率为50%;百货电器业绩增长率不高于橱柜增长率的1.5倍,超出部分不作为考核业绩。6月份完成158万元、7月份完成122万元、8月份完成84万元、9月份完成143万元、10月份完成178万元、11月份完成250万元。……。备注:1、此《承诺书》与《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原告6月份完成1452175元、7月份完成1303552元、8月份完成1304578元、9月份完成1308871元、10月份完成1254083元、11月份完成2055945元,合计86792043元。2015年起被告未与原告续约合同。2015年1月2日,被告出具《欧派橱柜市场清理评审结果确认书》,确认原告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而被清理淘汰,该确认书有被告组织的“评审委员会”5名评委签名确认。2015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清理转让交接知会函》,内容:“1、根据《欧派橱柜代理商商场转让管理办法》商场转让手续办理3.5.5规定,我司于2015年1月31日评审确定了长春市市场的转让接手人为高星;2、根据我司2014年清理转让最新规定,贵商场的最高转让限价为7392892元。此最高转让限价不包含商场办公用品、库存、预约单等固定资产……。”2015年3月24日,原告(甲方)与案外人高星(乙方)签订《欧派橱柜商场转让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并会同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集团)工作人员就长春市欧派橱柜商场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退出长春市欧派橱柜经营,与欧派集团解除合作协议后,乙方按照欧派集团加盟申请程序申请长春市欧派橱柜产品代理权。二、甲乙双方协商商场相关资产的转让(详见《商场资产评估表》),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商场转让费用,总计转让费为人民币伍佰贰拾万元整(¥5200000元)……。八、甲方必须全面清算商场各项债权债务,不得虚报瞒报,包括房租、水电、欠款等,并对债权债务负责,属于与客户签订的欧派橱柜销售之债权债务,按《欧派橱柜代理商商场转让管理办法》执行……。十二、甲方在转让时所有的预约单必须转交给乙方,预约单交接按《欧派橱柜代理商商场转让管理办法》执行……。十八、其他补充条款:1、转让资产由甲方提供的库存和样品明细计算商讨而得出,共计5200000元整,如有缺少残损按相应价格扣除(资产清单见附件)……。”作为《欧派橱柜商场转让协议书》附件《长春商场资产评估表》列明:商场展示样品价值1476765元;有形资产中,库存物料356825元,百货电器3337410元,办公软件29000元;其他有形资产均为零,其中包括预约金。被告方代表案外人赵海峰在上述协议书上签名确认。诉讼中,原告拟证明其应获得被告支付的业绩突破奖奖金739230.86元,提交证据:1、《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专项协议书》;2、《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中规定:根据自愿参与的原则,集团与同意参加突破奖的橱柜代理商签订《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专项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超额完成橱柜零售业绩增长目标的代理商给予重奖;3、被告提交的证据《2014年长春商场业绩明细》和答辩状均确认原告2014年度完成的销售额为14724430元,超额完成约定业绩1466万元。被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对原告所要证明的对象有异议。《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严禁代理商在考核年度最后的四个月内(即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12月26日)单独以百货电器下单冲量,如果代理商最后四个月内百货电器结算额占该期间总业绩比例大于2014年前八个月(即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的百货电器结算额占比,则其最后四个月的百货电器结算额按2014年前八个月的百货电器结算额占比计算,剩余部分计入2015年业绩。原告前八个月累计总业绩为8067362元,百货类结算额为2595180元,百货电器结算额占该期间总业绩的占比为32%,最后四个月累计总业绩为6654334元,百货电器结算额为2334650元,百货电器结算额占该期间总业绩的占比为35%;原告最后四个月内百货电器结算额占该期间总业绩占比(35%)大于前八个月百货电器结算额占比(32%),因此原告最后四个月百货电器的结算额占比应为32%,即原告最后四个月的百货电器结算额应为6654334*32%=2129387元;原告实际总业绩=前八个月总业绩+最后四个月橱柜总业绩+[(前八个月百货电器结算额/前八个月总业绩)*最后四个月总业绩]=8067362+(6654334-2334650)+32%*6654334=1451万元。并未达成1466万元的2014年橱柜零售目标业绩,原告故意忽视《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约定的计算方式,仅通过简单的加法计算出2014年度全年销售业绩,故原告并未完成2014年的橱柜零售目标业绩1466万元,被告无须向其支付业绩突破奖奖金。诉讼中,原告称被告答辩意见中确认拖欠其货物预付款380204元,应予以返还。被告确认收取了上述预付款,但其认为由于商场转让,该笔款项按规定应由案外人高星支付。为支持该主张,被告提交证据:1、对账明细2015年4月20日返回清单;2、案外人高星于2015年5月31日向被告方大区经理赵海峰发送一份《收原欧派代理货物说明》,该说明中其中一项为“李文森在工厂余款转入380204元”,证明案外人高星已收到这笔款项,且根据《欧派橱柜商场转让协议书》,商场转让费520万元,包含商场所有债权债务;根据《欧派橱柜代理商商场转让管理办法》,原代理商预付货款超出2000元部分的金额应全部移交给新代理商,原告应依据上述规定,向案外人高星寻求解决方法。原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形式上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其无收到上述款项,《欧派橱柜商场转让协议书》中明确了转让资产由原告提供的库存和样品明细计算出来,且《长春商场资产评估表》的520万元转让费中无380204元此项。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库存商品经济损失686814元,提交证据:由其单方制作的《库存清单》和剩余库存现场照片,拟证明被告单方终止合作后,给原告造成的库存损失。被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三性不予确认。《库存清单》是原告自行制作没有第三人进行确认;照片无显示何时何地何人制作,无法证明照片上的物品属于原告代理被告的商品。庭审中,原告确认商场转让费520万元包括价值686814元的库存商品。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店铺市场价值损失7392892元,提交《清理转让交接知会函》,拟证明该函明确了商场最高转让限价为7392892元,是针对原告在代理区域经营所创造的市场品牌价格,由于被告无与原告续约,导致原告在长春市场商誉受损,故提出此项赔偿。被告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该函恰恰说明被告根据《欧派橱柜市场清理评审结果确认书》,才将原告列为清理淘汰名单,证明了该函内容的合法性,原告认为该函中的最高转让限价7392892元是其市场价值是错误的。诉讼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预期利润损失2921017.45元,提供其制作的2014年利润表,拟证明其2014年产生的利润为478541.52元,乘以5年,按每年增长40%的利润率,5年总利润为2921017.45元。被告质证称,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企业的利润应由有审计资格的机构审计,该利润表是原告单方制作,内容违背科学和生活常理,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拟证明原告列为被清理淘汰名单,是符合合同约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提交证据:1、《经营承诺书》,原告承诺严格按照以下目标计划实施,如任何一项目标不能按期达成,愿意被纳入集团“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无条件接受“评审委员会”投票结果;2、《2014年欧派橱柜代理商目标任务管理规定及市场清理制度》规定:《经营承诺书》的业绩目标为刚性目标,凡未完成《经营承诺书》业绩目标的代理商,一律纳入“评审委员会”进行投票决定是否予以淘汰。由于原告在2014年6月、9月、10月、11月均未完成《经营承诺书》的业绩目标,原告被评审投票列入清理淘汰名单。被告质证称,对《经营承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2014年欧派橱柜代理商目标任务管理规定及市场清理制度》三性无异议,原告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经营承诺书》的,原告认为《经营承诺书》违法。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橱柜专用)》、《清理转让交接知会函》、《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专项协议书》、库存清单、照片、2014年利润表、《欧派橱柜代理商商场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2014年长春商场业绩明细、李文森2014年度业绩表明细、《2015年1-3月长春市商场业绩情况》、《橱柜营销线利润中心核算办法》、《经营承诺书》、《2014年欧派橱柜代理商目标任务管理规定及市场清理制度》、《欧派橱柜市场清理评审结果确认书》、《欧派橱柜商场转让协议书》、对账明细返回清单、邮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作协议书(橱柜专用)》、《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专项协议书》和《经营承诺书》是原告与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签订,且内容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一、双方签订的《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专项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承诺在2014年(即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2月26日)橱柜零售业绩达成或超额完成增长目标,如原告达成或超额完成橱柜零售业增长目标,则原告将获得被告提供的业绩突破奖奖金;原告在2014年度的橱柜零售目标业绩为1466万元,增长率为40%;具体奖励和违约金扣减办法见集团颁布的《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为本协议的当然附件。《2014年欧派橱柜业绩突破奖实施办法》规定:严禁代理商在考核年度最后的四个月内单独以百货电器下单冲量,如果代理商最后四个月内百货电器结算额占该期间总业绩比例大于2014年前八个月(即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的百货电器结算额占比,则其最后四个月的百货电器结算额按2014年前八个月的百货电器结算额占比计算,剩余部分计入2015年业绩。而根据该办法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得出,原告2014年度橱柜零售实际业绩为1451万元,并未达到1466万元目标业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业绩突破奖奖金739230.86元之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二、关于原告已交付予被告的货物预付款380204元,被告是否应返还问题。庭审中,被告确认收取了原告支付的上述款项,但认为该款项已由案外人高星接收,原告应向案外人高星寻求解决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情况下,将预付款380204元转移给案外人高星,显然违反上述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380204元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被告是否需赔偿原告库存商品的经济损失686814元的问题。庭审中,原告确认商场转让费520万元中包括价值686814元的库存商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86814元库存商品损失之诉请显属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四、关于被告是否需赔偿原告店铺市场价值损失7392892元和逾期利润损失2921017.45元的问题。原告自愿与被告签订《经营承诺书》,因未完成业绩承诺,被“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列入清理淘汰名单中。可见,被告无与原告续约是原告之原因所致,造成不利后果,应由原告自身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上述赔偿责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文森预付款380204元;二、驳回原告李文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21元,由原告李文森负担91556元,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被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我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文姬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东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