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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静、王志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静,王志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814号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中路240弄澄湖花苑2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559611。法定代表人:姚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胜全,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423343。委托代理人:周小逵,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606110054。被告:邓静,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王志卿,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静、王志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昌市逸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人民陪审员  喻丰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