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与康华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康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02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和平路南段15号。法定代表人曾勇,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钟元超,系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康华清,男,196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非诉执行审查申请,请求执行《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雁环行处罚字【2017】18号)。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审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审查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环境保护局撤回非诉执行审查申请。审 判 长 张雅丽审 判 员 马天友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甘 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