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志青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青,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816号原告:李志青,女,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中路49号银河大商会裙楼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6471100P。负责人:臧晔。原告李志青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门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李志青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志青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李志青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幼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