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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罗小平、桂建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平,桂建飞,郭升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8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小平,男,1978年1月1日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桂建飞,男,1984年10月6日生于武汉市新洲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尚绪欣、郑黎明,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升峰(曾用名郭海山),男,1987年7月21日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水市,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小平、桂建飞犯盗窃罪,被告人郭升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武松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三名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4日至7日间,被告人罗小平伙同桂建飞,驾车先后在兴山县、巴东县、宜都市和荆州市境内,通过钥匙套开路边中国移动光缆交接箱的方式,盗窃箱内的12芯融配一体化托盘(俗称熔纤盘)共计705套,经鉴定价值共计40491.10元。2016年10月23日,罗小平经人介绍,将盗窃的熔纤盘以10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郭升峰。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罗小平、桂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升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小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罗小平主动退赔,部分获得被害人谅解;2.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3.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对被害人造成损失;4.被告人罗小平家庭生活困难,生活压力大,以致走上犯罪道路。建议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桂建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桂建飞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罪行,并主动揭发了同案犯的事实;2.赃物已全部追回;3.未分得赃款,且没有犯罪前科;4.被害人单位有疏于管理的问题。建议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郭升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至7日,被告人罗小平、桂建飞驾驶鄂A×××××号五菱宏光牌白色面包车先后在湖北省兴山县、巴东县、宜都市和荆州市境内,用钥匙套开路边中国移动光缆交接箱的方式,盗窃箱内未使用的12芯融配一体化托盘(俗称熔纤盘)共计705套,经鉴定价值共计40491.10元。2016年10月23日,罗小平将盗窃的熔纤盘卖给被告人郭升峰,获款105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0月4日,罗小平、桂建飞驾车在兴山县境内,将湖北七环通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移动公司3个光缆交接箱内熔纤盘43套盗走。经兴山县发改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熔纤盘价值为2575.70元。2.2016年10月5日,罗小平、桂建飞驾车在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境内,将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移动公司3个光缆交接箱内熔纤盘72套盗走。经巴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熔纤盘价值为6264元。3.2016年10月6日,罗小平、桂建飞驾车来到湖北省宜都市,将中国通讯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红花套镇、高坝洲镇和枝城镇施工的移动公司9个光缆交接箱内熔纤盘360套盗走。经宜都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熔纤盘价值为21560.40元。4.2016年10月7日,罗小平、桂建飞驾车回武汉经过荆州市,在该市经济开发区和荆州区马山镇将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的移动公司8个光缆交接箱内熔纤盘230套盗走。经沙市区和荆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熔纤盘价值为10091元。2016年10月23日,罗小平经张某介绍,将上述盗窃的熔纤盘卖给郭升峰,获款10500元。2016年11月9日和14日,公安民警将桂建飞、罗小平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钥匙8把,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民警于2017年1月5日将郭升峰抓获,并根据郭升峰的供述于次日在其住处将被盗熔纤盘全部追回。2017年2月13日,罗小平向公安机关退赔23335元,桂建飞退赔4506.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作案工具钥匙8把、被盗熔纤盘照片;2.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视频分析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邵某、周某、杜某、胡某、张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罗小平和桂建飞的指认现场笔录、罗小平和郭升峰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6.被告人罗小平、桂建飞、郭升峰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小平、桂建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40491.10元,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升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罗小平、桂建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多次盗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平、桂建飞积极退赔,郭升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且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小平辩护人所提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的调查意见,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桂建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郭升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作案工具钥匙8把和被告人罗小平违法所得10500元,依法予以没收;公安机关追缴未随案移送的熔纤盘,发还本案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辛保国代理审判员  江 帆人民陪审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锦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