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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会来非法采矿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京0117刑更4号罪犯王会来,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进行强迫交易活动,于2004年8月25日被本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因擅自采砂,于2011年1月11日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先行羁押117日),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了(2016)京0117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会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在交付执行中,北京市第二监狱以罪犯王会来“存在重大疾病,适合保外就医条件”为由,暂缓收监执行。经查,罪犯王会来有多次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累犯,社会危险性较大,应及时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会来收监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