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诉颜军武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颜军武,黄建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282号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垅码头。负责人王祥。被告颜军武。被告黄建喜。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与被告颜军武、被告黄建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丽明、人民陪审员杨芳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于2017年5月24日撤回对被告颜军武、被告黄建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撤回对被告颜军武、黄建喜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月星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尹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