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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诉颜军武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颜军武,黄建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282号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垅码头。负责人王祥。被告颜军武。被告黄建喜。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与被告颜军武、被告黄建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丽明、人民陪审员杨芳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于2017年5月24日撤回对被告颜军武、被告黄建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大祥区樟树砂石场撤回对被告颜军武、黄建喜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夏月星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尹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