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文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胜,浠水县四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胜,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向火民,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立案;代为协调执行方面的一切事宜;代收执行回的金额。执业证号:4171016098。被执行人:浠水县四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凉亭村。组织机构代码:790592417。法定代表人:程腊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文胜与被执行人浠水县四方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文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113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南豫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