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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冯良秀与范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良秀,范明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450号原告:冯良秀,女,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村民。被告:范明清,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原告冯良秀与被告范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冯良秀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良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良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冯良秀负担。审判员 符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元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