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徐瑞侠、冯遵安、徐振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徐瑞侠,冯遵安,徐振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490号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8号。负责人:陈洁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琼,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瑞侠。被告:冯遵安。被告:徐振停。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徐瑞侠、冯遵安、徐振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彬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