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徐瑞侠、冯遵安、徐振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徐瑞侠,冯遵安,徐振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1490号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8号。负责人:陈洁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琼,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瑞侠。被告:冯遵安。被告:徐振停。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徐瑞侠、冯遵安、徐振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计4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彬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