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晨光与被执行人张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光,张国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晨光,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张国涛,男,1976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晨光与被执行人张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被告张国涛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晨光借款10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志泉银行存款10660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