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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义廷犯容留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义廷,(绰号“小狗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吸食毒品,2017年2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义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义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义廷将戴某带回家中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义廷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义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义廷在开庭审理中亦无辩解,并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杨义廷在侦查阶段供述、户籍信息、视频资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义廷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义廷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义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