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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付生与范文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生,范文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530号原告:王付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珂。被告:范文豪,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泰山路232号。原告王付生诉被告范文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付生于2017年6月13日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文豪、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付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付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付生承担。审判员  左珊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冀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