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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苏武与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弘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苏武,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弘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李苏武。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弘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苏武与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弘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16民初5271号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弘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经营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水魔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321915.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