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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7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刘守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7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守军,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6804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申请人刘守军的房产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守军位于太原市真武路68号35栋2单元11层1104号(S201415282)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