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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加佳与珠海儒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珠海儒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819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珠海儒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双林路以东虹晖二路南厂方二(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加佳与被告珠海儒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唐加佳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