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郑国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78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68号。法定代表人:潘国佐。被告:潘国佐。被告:郑国荣。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郑国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郑国荣的银行存款1070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坐落于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杭州东路×××号的房产(黄房权证××开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凯富纺织有限公司、潘国佐、郑国荣的银行存款10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