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1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曙光、郭伟峰、柴马吉、高建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曙光,郭伟峰,柴马吉,高建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曙光,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郭伟峰,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柴马吉,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高建璞,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曙光、郭伟峰、柴马吉、高建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