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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5592周伟与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钱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5592号原告:周伟,男,198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确认送达地址江阴市。被告:钱东,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周伟与被告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伟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钱东立即归还借款1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钱东结欠周伟借款本金13000元,有周伟提供的由钱东出具的借条及周伟自认的钱东归还借款金额为凭,事实清楚,钱东未及时归还借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负归还之责。周伟要求钱东归还借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钱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有关证据,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钱东应于本判决发生��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伟借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65元(周伟已预交),由钱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周伟。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