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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5〕1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已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206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事故伤害待遇补偿金21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15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得款21000元,执行费215元。现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20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胤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