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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陈亚、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陈亚,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513号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6761384484。法定代表人:任明,职务总经理。被告:陈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王波,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重庆嘉宝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