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曹立刚与汉源官堰有限公司、唐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刚,汉源官堰有限公司,唐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748号原告:曹立刚,男,生于1965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华,四川螺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源官堰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交通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岳林,系汉源官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唐柳,女,生于1978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上列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漫露,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立刚诉被告汉源官堰有限公司、唐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曹立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立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曹立刚负担。审判员 胡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