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郜立文与被告徐银梅、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立文,徐银梅,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136号原告:郜立文。被告:徐银梅。被告: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郜立文与被告徐银梅、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郜立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郜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立文撤回对被告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姚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