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郜立文与被告徐银梅、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立文,徐银梅,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2136号原告:郜立文。被告:徐银梅。被告: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郜立文与被告徐银梅、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郜立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郜立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立文撤回对被告甘肃中信天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姚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