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青海与李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海,李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852号原告:刘青海,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东辉,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刘青海诉被告李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青海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青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