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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许海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初2号原告许海,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美梅,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赵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田芳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登记注册科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许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许海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