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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成与被执行人王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成,王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成,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洪君,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北民北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成与被执行人王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洪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玉成借款本金5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7854.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北民北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