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成与被执行人王洪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成,王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成,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王洪君,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北民北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成与被执行人王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洪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玉成借款本金58,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执行费7854.4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此案的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北民北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