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思东与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东,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815号原告:张思东,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新北村,组织机构代码661442404。法定代表人:石元庆,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思东与被告淮北市新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