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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长明与曹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明,曹坤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838号原告:曹长明,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曹坤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曹长明与被告曹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长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长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曹长明负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