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长明与曹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长明,曹坤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838号原告:曹长明,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曹坤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曹长明与被告曹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长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长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7元,由原告曹长明负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