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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诗华与陈多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多伟,周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多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诗华上诉人陈多伟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3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多伟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系重庆市,故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