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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潘柏林、陈柏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柏林,陈柏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潘柏林,男,1947年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伟达试验机厂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陈柏同,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曲晓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柏林与被执行人陈柏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民终3183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武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