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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云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4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云松,男,1985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2006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3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云松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云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7时许,被告人白云松在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19号时代网咖店内,趁被害人吕某2睡着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吕某2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13日,被告人白云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白云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2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物证照片、手机购买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云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云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白云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云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7月13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白云松退赔被害人吕新海损失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