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伟与王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王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582号原告:黄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国。(系原告黄伟的父亲)被告:王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男,系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伟与被告王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协商一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胡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校宇 来源:百度“”